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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地方史志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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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地方史志协会章程

 

20131226日市史志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平顶山市地方史志协会。

    第二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是由全市编辑出版各类史志(年鉴)的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市地方志工作者和相关的专家学者、文史爱好者,探讨史志(年鉴)编辑出版理论业务,交流史志(年鉴)出版工作经验,开发利用史志成果等,开展学术研讨活动,繁荣地方志事业,服务全市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第四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是在平顶山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是平顶山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在业务工作中接受平顶山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平顶山市社科联、平顶山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住所为平顶山市新城区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三楼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鼓励会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方志知识学习,提高思想水平和理论水平,培养有志于地方志事业的人才;

(二)对全市编辑出版史志(年鉴)单位实施工作指导和相应管理,参与制定及发布全市史志(年鉴)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三)对全市各类史志(年鉴)编辑出版的现状、发展方向、长期规划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四)积极开展理论学术研究;交流地方志书、年鉴编写和旧志整理、开发利用等工作经验;组织全市各类志鉴成果的评奖活动;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五)加强与外地方志、文史学术界的沟通和联系,推动和促进学术交流;

    (六)为会员服务;指导会员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广告等经营活动;劝止、纠正违背规章或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七)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第七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市地方史志协会会员,一般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市地方史志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市地方史志协会的意愿;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

员:

    1、有相对独立稳定的编辑出版史志(年鉴)的组织机

构、研究单位,或与开展史志(年鉴)工作业务范围相吻合

的企事业单位;

    2、能热心支持并积极参与我市史志(年鉴)事业的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3、其他与市地方史志协会业务有关的期刊社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或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各史志(年鉴)编辑出版部门的从业人员;

    2、热心并能积极参与市地方史志协会活动的其他业内人员;

    3、热诚关心、支持史志(年鉴)事业的其他社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市地方史志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市地方史志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市地方史志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行使监督权力;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可优先获得理事提名资格;

2、可优先参加市地方史志协会活动;

3、可要求市地方史志协会优先提供有关史志(年鉴)的咨询服务;

4、可请求市地方史志协会协助举办史志(年鉴)业务培训班或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市地方史志协会决议;

(二)维护市地方史志协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市地方史志协会活动并完成市地方史志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市地方史志协会通报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业务工作总结等资料,接受市地方史志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市地方史志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市地方史志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代表的产生、名额及其分配等,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情况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市地方史志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

聘任;

    (六)领导市地方史志协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市地方史志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九)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理事会的(一)、(四)、(五)、(六)、

(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市地方史志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原因会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秘书长担任市地方史志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市地方史志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秘书长候选人由协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后予以确认产生。

第二十九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担任市地方史志协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市地方史志协会签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举办培训班、编辑出版刊物资料、承接科技咨询服务等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市地方史志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C}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市地方史志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市地方史志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地方史志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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